一、簡介
主角米克海勒是個訴訟律師,專打刑事案件,他的客戶
有毒販、詐騙集團、酒駕肇事人…一些法律食物鏈底層的人,
米克專為這些人打官司,而且一切有錢好辦事,沒領到錢
他就不做事,像片中一開始,米克就因當事人尚未付款
而向法官請求延後開庭。而這個看似唯「利」是圖的米克,
最怕的是,當有一個清白無辜的站在自己面前,但自己
卻認不出來,因此他總是極力幫自己的當事人脫罪或換取
減刑之類,因為他不相信它們是清白的。但就是這種
利字當頭的作法,讓他的檢察官前妻因理念不同而和他離婚,
因為他的前妻想讓人渣消失在街頭,而他卻反其道而行。
於是,當米克遇到路易斯如雷這個當事人,他以為自己
終於可以遇到真正清白無辜的當事人,但事實上似乎並非如此。
二、電影中的法律
(一)、羈押
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: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
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
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,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。
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,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」
本片中,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,被告犯行重大且財力雄厚,
而被告律師(也就是主角米克)則反駁說檢方的理由不足以證明被告
會逃亡,而檢方堅持被告財大勢大當然有逃亡之虞,有羈押之必要,
最後法官裁定帶電子腳鐐以防脫逃,並以一百萬元交保。
即便檢察官並不服決定並試著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官,最後也只有接受。
我不清楚美國的羈押相關法律規定,而台灣關於羈押之規定,
在偵查中之羈押時間不得逾兩個月。
(二)、利益迴避
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: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
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,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
之書記官準用之。」
而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為:
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、八親等內之血親
、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。」
因此,米克因為受任為路易斯如雷(被告當事人)的律師,
他的前妻瑪姬就不得擔任本案的檢察官,而守法的瑪姬(即米克的前妻)
也自動申請迴避。
雖然這裡放的法條不是美國的,但是美國也有相對應的規定。
(三)、保密義務
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:「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,
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,不得洩漏。」
米克在調查途中,發現這件案子跟他以前辯護過的一個案子很像,
而當時那個案子的被告現在正在坐牢中。當時米克不相信自己的當事人
是清白的,所以也沒也積極的想去幫當事人平反,反而是勸
當事人認罪協商,並說這樣才能換取較輕的刑責。
米克現在想想,發現自己可能害了之前的那位當事人,
冤枉了好人,放縱了真正的犯人—也就是本案的當事人路易斯如雷。
所以米克想要補救自己過去的錯誤。當他發現了路易斯如雷
是這兩件案子的犯人,路易斯如雷也向他坦承之前那件案子的犯人是他時,
米克卻受限於保密原則而無法向檢方或警方透漏,這正是路易斯如雷
之所以指定要米克海勒當自己的辯護律師的真正原因。
(四)、使證人作偽證
律師倫理規範第十六條第三項:「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、幫助他人使
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,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
完整之陳述。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,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
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。」
主角拐彎抹角使一個有做偽證前科的犯人出庭作證說自己的當事人
曾經誇耀那些犯刑,好使檢方去深入探查當年那件案子。
路易斯如雷也因此被檢方盯上,進而查出多年前一件相似的案子
其實是出自他手,讓當時被冤枉入獄的另一位當事人可以重獲清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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