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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簡介

主角米克海勒是個訴訟律師,專打刑事案件,他的客戶

有毒販、詐騙集團、酒駕肇事人…一些法律食物鏈底層的人,

米克專為這些人打官司,而且一切有錢好辦事,沒領到錢

他就不做事,像片中一開始,米克就因當事人尚未付款

而向法官請求延後開庭。而這個看似唯「利」是圖的米克,

最怕的是,當有一個清白無辜的站在自己面前,但自己

卻認不出來,因此他總是極力幫自己的當事人脫罪或換取

減刑之類,因為他不相信它們是清白的。但就是這種

利字當頭的作法,讓他的檢察官前妻因理念不同而和他離婚,

因為他的前妻想讓人渣消失在街頭,而他卻反其道而行。

 

於是,當米克遇到路易斯如雷這個當事人,他以為自己

終於可以遇到真正清白無辜的當事人,但事實上似乎並非如此。

 

二、電影中的法律

()、羈押

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: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

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

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
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
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,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。

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,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」

 

本片中,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是,被告犯行重大且財力雄厚,

而被告律師(也就是主角米克)則反駁說檢方的理由不足以證明被告

會逃亡,而檢方堅持被告財大勢大當然有逃亡之虞,有羈押之必要,

最後法官裁定帶電子腳鐐以防脫逃,並以一百萬元交保。

 

即便檢察官並不服決定並試著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官,最後也只有接受。

我不清楚美國的羈押相關法律規定,而台灣關於羈押之規定,

在偵查中之羈押時間不得逾兩個月。

 

()、利益迴避

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: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

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,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

之書記官準用之。」

而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為:

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、八親等內之血親

、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者。」

 

因此,米克因為受任為路易斯如雷(被告當事人)的律師,

他的前妻瑪姬就不得擔任本案的檢察官,而守法的瑪姬(即米克的前妻)

也自動申請迴避。

雖然這裡放的法條不是美國的,但是美國也有相對應的規定。

 

()、保密義務

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:「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,

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,不得洩漏。」

米克在調查途中,發現這件案子跟他以前辯護過的一個案子很像,

而當時那個案子的被告現在正在坐牢中。當時米克不相信自己的當事人

是清白的,所以也沒也積極的想去幫當事人平反,反而是勸

當事人認罪協商,並說這樣才能換取較輕的刑責。

米克現在想想,發現自己可能害了之前的那位當事人,

冤枉了好人,放縱了真正的犯人也就是本案的當事人路易斯如雷。

所以米克想要補救自己過去的錯誤。當他發現了路易斯如雷

是這兩件案子的犯人,路易斯如雷也向他坦承之前那件案子的犯人是他時,

米克卻受限於保密原則而無法向檢方或警方透漏,這正是路易斯如雷

之所以指定要米克海勒當自己的辯護律師的真正原因。

 

()、使證人作偽證

律師倫理規範第十六條第三項:「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、幫助他人使

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,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

完整之陳述。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,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

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。」

主角拐彎抹角使一個有做偽證前科的犯人出庭作證說自己的當事人

曾經誇耀那些犯刑,好使檢方去深入探查當年那件案子。

路易斯如雷也因此被檢方盯上,進而查出多年前一件相似的案子

其實是出自他手,讓當時被冤枉入獄的另一位當事人可以重獲清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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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aypurpleday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